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2991号
原告:深圳市雄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3862A。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媛媛,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丽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32588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深圳市雄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雄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