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4559号
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A座2203。
法定代表人:黄家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俏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敬业路97号238-249房B174。
法定代表人:朱晓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勤,男,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俏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情况:2018年10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原名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约定甲委托乙方代其完成原告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延续的企业资质证书的申报和领取工作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甲方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负责协助乙方完成资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和递交等所有工作。如因甲方原因不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而导致乙方的申报工作无法进行,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申报不通过的责任。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理申报工作,而甲方又不同意将代理期限延长的,如延期失败,乙方按照该合同金额帮甲方新办幕墙乙级资质,3个月后继续升甲。如延期不成功或新办幕墙乙级不成功,甲乙双方协定终止该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所付资金,人员留给甲方使用,直至录入系统时间始,期满一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理申报工作,则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以及不退还已经完成的申报步骤所收取的相应咨询服务费。总咨询服务费1200000元。幕墙乙级延期咨询服务费200000元,幕墙乙级升甲级咨询服务费850000元,开具合同总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6%)的费用为50000元。工程师职称10人人员费用为100000元,其中甲方可提供的人员,相应在人员费用扣减费用(每人10000元)注:①此合同金额除社保外(甲方只配合购买不超过幕墙乙方延期时需购买1个月社保,幕墙升甲需买2个月社保,超过三个月后的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负责)包含资质申请通过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增加任何费用,如有费用增加,则由乙方负责支付。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首款15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2.乙级资质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上公示显示同意并取得回执交给甲方后,甲方须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100000元。3.乙方代甲方领取乙级资质证书并申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申报资质通过回执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费150000元。收取此笔款项后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交予甲方。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显示通过后,甲方须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530000元。5.乙方代甲方领取甲级资质证书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400000元。收取此笔尾款后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交予甲方。工程师职称人员费用总金额100000元,工程师职称人员数量为10人(每人壹万元)分别按找到相对应的人员转注到公司后付相对应的人员,甲方可提供人员,相应在人员费用在扣减费用。以上费用每支付一笔款项前,乙方需提供相对应需支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6%)。自甲方已将设计乙级资质办理所需基本材料提供给乙方,并在甲方已支付乙方第1笔合同款的前提下,3个月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甲方。自甲方已将设计甲级资质办理所需基本材料提供给乙方,并在甲方已支付乙方第1笔合同款的前提下,5个月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甲方。
2019年6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变更补充协议》,双方对原合同的主体名称及付款方式金额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1.乙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企业名称由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由吴雁飞变更为朱晓静。原合同第4笔款支付变更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通过后,甲方在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435000元。
二、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5000元;2019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19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000元;2020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50000元,并附言:合盈设计乙级资质开甲第三笔款。
根据原告当庭登录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展示内容可知,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发页面中“我的申办记录”中,流水号为00201901183578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月18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点击操作,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五人,分别是李宇,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黄子龙,职称为建筑结构工程师;刘森,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张永亮,机械设计工程师;陈长琼,机械设计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1903223508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3月22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志项资质乙级首次申请,办事结果为同意。点击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五人,分别是杨贤忠,职称为建筑工程师;黄子龙,职称为建筑结构工程师;韩玮,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刘文贤,机械设计工程师;陈长琼,机械设计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1910165170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0月16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证书编号A24402907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2019-4-30,1)详细地址变更,办事结果为同意。流水号为00201910243320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0月24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点击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十人,分别是刘丽萍,职称为建筑设计高级工程师;陈志强,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张稳铭,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罗丽群,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杜明河,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王志斌,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张朝锋,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邓孔华,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李代春,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胡良华,职称为结构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2007145374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7月14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流水号为00202011099507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11月9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升级,办事结果为退回办结,原因:住建部系统存在未办结的申报事项,数据包无法上传,故退回。流水号为00202012075747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12月7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上述所有申报环节均是结束。
庭审中,原告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职称人员由原告自行提供,无须向被告支付工程师资质费用10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20个工程师职称人员,并为其预缴纳社保,被告则按照不同时期的申报需要,去提交部分工程师职称人员的相关业绩材料,为此其提供了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拟证明其陈述。其中2018年10月、11月、12月的《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显示原告公司仅为三名员工(朱秋琴、黄广、陈伊杰)缴纳保险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后的《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则显示除上述固定员工外,还有不固定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其中为李宇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刘文贤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陈长琼缴纳了2019年1月至4月的社保费用2167.24元,为杨贤忠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黄子龙缴纳了2019年1月至4月的社保费用2167.24元,为韩玮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张永亮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刘森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邓孔华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胡良华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2.65元,为黄显权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2.65元,为李华军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张稳铭缴保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陈志强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王志斌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14708.94元,为罗丽君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的社保费用13404.06元,为杜明河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9354.81元,为张朝锋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9354.81元,为李代春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117.54元,为刘丽萍缴纳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12044.23元。上述社保费用共为102431.44元。被告辩称工程师职称人员是由原告提供,并由原告录入相关系统,必须是原告的员工才有资格录入系统,被告仅是将相关政策告知原告,并从原告符合资质的人员中挑选相应人员数量进行申报,若原告提供人员未按政策购买社保,或购买社保时长不能满足政策要求,就会面临审批不通过的后果。
原告称按合同约定,原告只需购买特定职称工程师三个月的社保,包括乙级资质负责支付一个月的社保费用(2019年1月)和升甲级资质负责两个月(2019年11月、12月)的社保费用,其外的社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其中2019年1月为职称工程师李宇、刘森、张永亮、陈长琼、黄子龙购买社保支出2709.05元,2019年11月为邓孔华、胡良华、黄显权、李华军、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缴纳社保各支出了545.65元,为王志斌、罗丽君缴纳社保费用各896.57元,为杜明河、张朝锋缴纳社保费用各568.93元,为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1325.64元,2019年12月为邓孔华、胡良华、黄显权、李华军、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缴纳社保各支出了545.65元,为王志斌、罗丽君缴纳社保费用各896.57元,为杜明河、张朝锋缴纳社保费用各568.93元,为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1325.64元。
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第一笔款15000元,于2019年1月26日将申请乙级延期及申报甲级的材料交付给被告,则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即2019年4月26日前办妥乙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原告,在五个月内即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原告。现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目前还在办理,尚未办妥,具体原因不详,目前正在等待审批过程中。
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的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敬业路97号238-249房B174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因被告仍未完成甲级企业资质的申报通过工作,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正式函告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于2021年7月13日正式解除,并于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15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准备甲级资质升级工作而按照被告要求为相关技术工程师职称人员缴纳的社保费用共计104682.2元。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该邮件。
因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退回款项,故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咨询服务费及社保费用。
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于2021年7月19日正式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咨询服务费115000元,并支付工程师职称人员社保费104682.2元,共计219682.2元;3.判令被告以219682.2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对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也不认可。我方认为《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目前依然有效,原告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要求返还咨询服务费及社保费用没有依据。同时被告提出,若原告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被告实际损失约15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齐原告交付的办理资质所需的基本材料后3个月将乙级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原告,在5个月将甲级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原告。现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1月26日向被告交齐所有所需材料,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即被告应在2019年4月26日前办妥乙级资质证书并给原告,在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查询信息可知,2019年4月1日提交乙级资质申请的结果为同意,即被告在合同期内完成了乙级资证的申报,但至今仍未完成甲级资质的申报,且被告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即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时办妥甲级资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告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虽然该邮寄地址并非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但为被告当时的注册地址,且被告已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了该函件,故本院认定被告已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案涉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基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及时返还多收取的升甲级资质咨询服务费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约定幕墙乙级延期咨询服务费为200000元及按税点6%计算的税费12000元,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315000元,虽然被告抗辩称其为申请升甲级资质做了大量工作,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进展,无法认定被告完成工作情况,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除被告为原告申报乙级延期的服务费200000元及税费1200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03000元。虽然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交付资料后5个月即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申报工作,但到期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6日起算,无事实依据,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经查,2021年7月22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本案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利息率3.85%计算。
关于社保费用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师职称10人费用为100000元,原告可提供人员,则相应在人员费用中扣减,且原告负责购买该工程师职称人员在乙级资质延期时1个月的社保,升甲级资质时负责购买2个月的社保,其余社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根据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查询结果可知,申报乙级资质时需要5名工程师职称人员,申报甲级时需要10名工程师职称人员。虽然被告抗辩称上述工程师职称人员均为原告员工,但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可知,申报信息中的工程师职称人员并非原告员工,原告是根据被告要求为相关工程师职称人员购买社保。同时根据平台中显示的“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可知,被告填报过的工程师职称人员有18名,其中黄显权、李华军从未出现在填报内容中,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两人亦为根据被告要求提供,本院无法确定该两人亦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提供的工程师职称人员,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代该两人缴纳的社保费用10171.3元与本案有交。经计算可知,原告共为案涉工程师职称人员缴纳社保费用为92260.14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乙级资质申请时上述人员1个月的社保费用,升甲级资质申请时上述人员2个月的社保费用,被告于2019年1月申请乙级资质,于2019年10月24日申报甲级资质,即原告负责2019年1月及2019年11月、12月的社保费用,其中2019年1月为李宇、黄子龙、刘森、张永亮、陈长琼缴纳社保费用共为2709.05元,2019年11月、12月为邓孔华、胡良华、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王志斌、罗丽君、杜明河、张朝锋、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共为13969.78元。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社保费用75581.31元,该费用被告亦应在合同解除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75581.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按当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第五百六十五、第五百六十六、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03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558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581.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3元,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雪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月乔(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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