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金友街27-35,39-43号(单数)102房1352。
法定代表人:邓康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勤,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A座2203。
法定代表人:黄家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俏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晨晖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合盈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二、由合盈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代理合同并未解除且持续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合盈公司无单方合同解除权。我方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即便合同解除之后,晨晖公司也没有义务退还已收款项。合盈公司未按要求购买社保导致申报尚未被批准,应当自行承担申报不通过的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法定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是相互矛盾的。
被上诉人合盈公司于二审答辩称:一、晨晖公司自2019年至今长达两年之久都未成功代理合盈公司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已经严重超出双方约定的代理期限,故合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晨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合盈公司共计向晨晖公司支付了315000元,其中20万元为乙级延期咨询服务费,按照6%计算税费为12000元,剩余的为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预付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咨询服务费。但由于晨晖公司未能成功代理申报甲级资质证书,故晨晖公司应当向合盈公司返还103000元。三、合盈公司按照晨晖公司的要求,聘用相应职称工程师并垫付社保费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合盈公司仅需承担3个月的工程师社保费用,超出部分由晨晖公司承担,故晨晖公司应当向合盈公司支付工程师社保费用共计75581.31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合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晨晖公司和合盈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于2021年7月19日正式解除;2.判令晨晖公司向合盈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115000元,并支付工程师职称人员社保费104682.2元,共计219682.2元;3.判令晨晖公司以219682.2元为基数,向合盈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晨晖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约定情况:2018年10月18日,合盈公司(甲方)与晨晖公司(乙方,原名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约定甲委托乙方代其完成合盈公司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延续的企业资质证书的申报和领取工作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甲方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负责协助乙方完成资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和递交等所有工作。如因甲方原因不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而导致乙方的申报工作无法进行,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申报不通过的责任。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理申报工作,而甲方又不同意将代理期限延长的,如延期失败,乙方按照该合同金额帮甲方新办幕墙乙级资质,3个月后继续升甲。如延期不成功或新办幕墙乙级不成功,甲乙双方协定终止该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所付资金,人员留给甲方使用,直至录入系统时间始,期满一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代理申报工作,则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以及不退还已经完成的申报步骤所收取的相应咨询服务费。总咨询服务费1200000元。幕墙乙级延期咨询服务费200000元,幕墙乙级升甲级咨询服务费850000元,开具合同总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6%)的费用为50000元。工程师职称10人人员费用为100000元,其中甲方可提供的人员,相应在人员费用扣减费用(每人10000元)注:①此合同金额除社保外(甲方只配合购买不超过幕墙乙方延期时需购买1个月社保,幕墙升甲需买2个月社保,超过三个月后的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负责)包含资质申请通过过程中所你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增加任何费用,如有费用增加,则由乙方负责支付。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首款15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定金。2.乙级资质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上公示显示同意并取得回执交给甲方后,甲方须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100000元。3.乙方代甲方领取乙级资质证书并申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申报资质通过回执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费150000元。收取此笔款项后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交予甲方。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显示通过后,甲方须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530000元。5.乙方代甲方领取甲级资质证书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400000元。收取此笔尾款后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交予甲方。工程师职称人员费用总金额100000元,工程师职称人员数量为10人(每人壹万元)分别按找到相对应的人员转注到公司后付相对应的人员,甲方可提供人员,相应在人员费用在扣减费用。以上费用每支付一笔款项前,乙方需提供相对应需支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为6%)。自甲方已将设计乙级资质办理所需基本材料提供给乙方,并在甲方已支付乙方第1笔合同款的前提下,3个月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甲方。自甲方已将设计甲级资质办理所需基本材料提供给乙方,并在甲方已支付乙方第1笔合同款的前提下,5个月内将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甲方。
2019年6月13日,合盈公司(甲方)与晨晖公司(乙方)签订了《变更补充协议》,双方对原合同的主体名称及付款方式金额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1.乙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企业名称由广州鸿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由吴雁飞变更为朱晓静。原合同第4笔款支付变更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通过后,甲方在在3天内向乙方支付资质咨询服务费435000元。
二、合同履行情况:2018年10月29日,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转款15000元;2019年2月1日,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转款50000元;2019年5月16日,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转款100000元;2020年1月17日,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转款150000元,并附言:合盈设计乙级资质开甲第三笔款。
根据合盈公司当庭登录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展示内容可知,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发页面中“我的申办记录”中,流水号为00201901183578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月18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点击操作,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五人,分别是李宇,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黄子龙,职称为建筑结构工程师;刘森,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张永亮,机械设计工程师;陈长琼,机械设计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1903223508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3月22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志项资质乙级首次申请,办事结果为同意。点击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五人,分别是杨贤忠,职称为建筑工程师;黄子龙,职称为建筑结构工程师;韩玮,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刘文贤,机械设计工程师;陈长琼,机械设计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1910165170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0月16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证书编号A24402907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2019-4-30,1)详细地址变更,办事结果为同意。流水号为00201910243320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19年10月24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点击进入第三步制作申请表,选择“9.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点击打开,可见人员主要十人,分别是刘丽萍,职称为建筑设计高级工程师;陈志强,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张稳铭,职称为建筑设计工程师;罗丽群,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杜明河,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王志斌,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张朝锋,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邓孔华,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李代春,职称为机械设计工程师;胡良华,职称为结构工程师。流水号为00202007145374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7月14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流水号为00202011099507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11月9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点击查看办事结果可见,申请事项内容为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升级,办事结果为退回办结,原因:住建部系统存在未办结的申报事项,数据包无法上传,故退回。流水号为00202012075747102业务申报记录显示,申请填写时间是2020年12月7日,提交申请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上述所有申报环节均是结束。
一审庭审中,合盈公司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职称人员由合盈公司自行提供,无须向晨晖公司支付工程师资质费用100000元,合盈公司根据晨晖公司的要求提供20个工程师职称人员,并为其预缴纳社保,晨晖公司则按照不同时期的申报需要,去提交部分工程师职称人员的相关业绩材料,为此其提供了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拟证明其陈述。其中2018年10月、11月、12月的《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显示合盈公司公司仅为三名员工(朱秋琴、黄广、陈伊杰)缴纳保险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后的《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则显示除上述固定员工外,还有不固定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其中为李宇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刘文贤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陈长琼缴纳了2019年1月至4月的社保费用2167.24元,为杨贤忠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黄子龙缴纳了2019年1月至4月的社保费用2167.24元,为韩玮缴纳了2019年3月、4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张永亮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刘森缴纳了2019年1月、2月的社保费用1083.62元,为邓孔华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胡良华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2.65元,为黄显权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2.65元,为李华军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张稳铭缴保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陈志强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085.65元,为王志斌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14708.94元,为罗丽君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的社保费用13404.06元,为杜明河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9354.81元,为张朝锋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9354.81元,为李代春缴纳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5117.54元,为刘丽萍缴纳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保费用12044.23元。上述社保费用共为102431.44元。晨晖公司辩称工程师职称人员是由合盈公司提供,并由合盈公司录入相关系统,必须是合盈公司的员工才有资格录入系统,晨晖公司仅是将相关政策告知合盈公司,并从合盈公司符合资质的人员中挑选相应人员数量进行申报,若合盈公司提供人员未按政策购买社保,或购买社保时长不能满足政策要求,就会面临审批不通过的后果。
合盈公司称按合同约定,合盈公司只需购买特定职称工程师三个月的社保,包括乙级资质负责支付一个月的社保费用(2019年1月)和升甲级资质负责两个月(2019年11月、12月)的社保费用,其外的社保费用均由晨晖公司承担。其中2019年1月为职称工程师李宇、刘森、张永亮、陈长琼、黄子龙购买社保支出2709.05元,2019年11月为邓孔华、胡良华、黄显权、李华军、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缴纳社保各支出了545.65元,为王志斌、罗丽君缴纳社保费用各896.57元,为杜明河、张朝锋缴纳社保费用各568.93元,为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1325.64元,2019年12月为邓孔华、胡良华、黄显权、李华军、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缴纳社保各支出了545.65元,为王志斌、罗丽君缴纳社保费用各896.57元,为杜明河、张朝锋缴纳社保费用各568.93元,为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1325.64元。
同时,合盈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第一笔款15000元,于2019年1月26日将申请乙级延期及申报甲级的材料交付给晨晖公司,则晨晖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即2019年4月26日前办妥乙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合盈公司,在五个月内即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合盈公司。现合盈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庭审中,晨晖公司确认合盈公司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目前还在办理,尚未办妥,具体原因不详,目前正在等待审批过程中。
2021年7月20日,合盈公司向晨晖公司的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敬业路97号238-249房B174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因晨晖公司仍未完成甲级企业资质的申报通过工作,严重影响合盈公司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合盈公司重大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合盈公司正式函告晨晖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于2021年7月13日正式解除,并于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向合盈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15000元,并承担合盈公司为准备甲级资质升级工作而按照晨晖公司要求为相关技术工程师职称人员缴纳的社保费用共计104682.2元。晨晖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该邮件。
因晨晖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退回款项,故合盈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晨晖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及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合盈公司和晨晖公司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晨晖公司应在收齐合盈公司交付的办理资质所需的基本材料后3个月将乙级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合盈公司,在5个月将甲级资质证书办妥并交给合盈公司。现合盈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1月26日向晨晖公司交齐所有所需材料,晨晖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即晨晖公司应在2019年4月26日前办妥乙级资质证书并给合盈公司,在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证书并交给合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盈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查询信息可知,2019年4月1日提交乙级资质申请的结果为同意,即晨晖公司在合同期内完成了乙级资证的申报,但至今仍未完成甲级资质的申报,且晨晖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即晨晖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时办妥甲级资质,合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盈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晨晖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虽然该邮寄地址并非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但为晨晖公司当时的注册地址,且晨晖公司已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了该函件,故一审法院认定晨晖公司已收到合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案涉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基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晨晖公司应及时返还多收取的升甲级资质咨询服务费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约定幕墙乙级延期咨询服务费为200000元及按税点6%计算的税费12000元,现合盈公司已向晨晖公司支付了315000元,虽然晨晖公司抗辩称其为申请升甲级资质做了大量工作,但晨晖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进展,无法认定晨晖公司完成工作情况,故晨晖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扣除晨晖公司为合盈公司申报乙级延期的服务费200000元及税费12000元后,晨晖公司应向合盈公司返还服务费103000元。虽然合同约定,晨晖公司应于合盈公司交付资料后5个月即2019年6月26日前办妥甲级资质申报工作,但到期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合盈公司要求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6日起算,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经查,2021年7月22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本案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利息率3.85%计算。
关于社保费用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师职称10人费用为100000元,合盈公司可提供人员,则相应在人员费用中扣减,且合盈公司负责购买该工程师职称人员在乙级资质延期时1个月的社保,升甲级资质时负责购买2个月的社保,其余社保费用由晨晖公司承担。同时根据广东省建设行业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查询结果可知,申报乙级资质时需要5名工程师职称人员,申报甲级时需要10名工程师职称人员。虽然晨晖公司抗辩称上述工程师职称人员均为合盈公司员工,但根据合盈公司提供的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参保明细表(正常)》可知,申报信息中的工程师职称人员并非合盈公司员工,合盈公司是根据晨晖公司要求为相关工程师职称人员购买社保。同时根据平台中显示的“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可知,晨晖公司填报过的工程师职称人员有18名,其中黄显权、李华军从未出现在填报内容中,合盈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两人亦为根据晨晖公司要求提供,一审法院无法确定该两人亦为合盈公司根据晨晖公司要求提供的工程师职称人员,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合盈公司代该两人缴纳的社保费用10171.3元与本案有交。经计算可知,合盈公司共为案涉工程师职称人员缴纳社保费用为92260.14元。根据合同约定,合盈公司负责乙级资质申请时上述人员1个月的社保费用,升甲级资质申请时上述人员2个月的社保费用,晨晖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乙级资质,于2019年10月24日申报甲级资质,即合盈公司负责2019年1月及2019年11月、12月的社保费用,其中2019年1月为李宇、黄子龙、刘森、张永亮、陈长琼缴纳社保费用共为2709.05元,2019年11月、12月为邓孔华、胡良华、张稳铭、陈志强、李代春、王志斌、罗丽君、杜明河、张朝锋、刘丽萍缴纳社保费用共为13969.78元。综上所述,晨晖公司应向合盈公司支付社保费用75581.31元,该费用晨晖公司亦应在合同解除时一并支付给合盈公司,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以75581.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按当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第五百六十五、第五百六十六、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03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558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581.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深圳市合盈幕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3元,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各方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时间;2.案涉合同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时间的问题。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晨晖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合盈公司申报和领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资质证书及乙级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晨晖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甲级质证申请材料后后被退回,至今没有完成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的申领。晨晖公司并未完成该主合同义务,合盈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予以解除理据充分。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邮政速递投递记录显示,2021年7月20日,合盈公司按照晨晖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敬业路97号238-249房B174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该邮件已于2021年7月21日由晨晖公司员工签收。原审法院依据该投递记录认定案涉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合盈公司系依据法定解除事由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晨晖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作为守约方的合盈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合同款项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晨晖公司上诉主张申领甲级企业资质无法通过的原因系合盈公司未给10名在职工程师连续购买3个月社保。根据双方在案涉合同的约定,双方并未约定合盈公司需为10名工程师在职连续购买3个月社保。晨晖公司作为申领甲级企业资质的合同义务方,如认为申领该资质确需上述条件,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告知合盈公司。晨晖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告知合盈公司相关事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晨晖公司未能依约申领甲级企业资质,应当返还相应合同款项,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晨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孙远风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文敏
姚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