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必选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欣锋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银川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3474.76元(含执行费5864元),未执行标的40347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