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707号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4093745L
法定代表人:平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旅游区南。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1元,减半收取12005.5元,由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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