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887号之二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智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海那总部5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女,济南智盈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智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3,625元,均由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