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229号 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幢108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4,848.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4,848.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94元,由申请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