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229号之二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幢108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