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229号之二
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幢108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