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40937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兰江西路388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712M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9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本金及违约金合计650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涉及监管账户,部分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四明西路、***西侧的土地,该土地已被宁波市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处置工作专班办公室限制,房地产尚未竣工,暂未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22年8月26日,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新四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