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田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于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琦,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女。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徐琦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5月7日,本院依法追加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19年10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徐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被告徐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都设公司立即删除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中的侵权内容,删除宣传“都设团队”或“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误导性内容;2.被告***立即撤下其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发布的“设计完成控制之道”直播音频及侵权内容,撤下其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发布的侵权内容和虚假宣传内容;3.被告***、徐琦立即撤下在“中国知网”上虚假宣传的文章;4.三被告分别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发表公开声明,明确“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声明及赔礼道歉渠道包括“都设设计”“材料在线”微信公众号、“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城市建筑》杂志、《时代建筑》杂志等;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6.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都设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微信号:dushejianzhu)从2015年至2017年发表了多篇包含“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手绘图及建筑物照片、效果图的文章。同时该被告还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作为“都设团队”的业绩进行宣传。被告***是被告都设公司的董事与总建筑师,其以作者身份在“都设设计”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数篇包含“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及建筑物照片、效果图的文章;2016年11月9日,***使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相关的工程设计图及建筑作品的照片、效果图进行了题为“设计完成控制之道”的音频直播;被告***还与被告徐琦以“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为主题数次共同撰文在杂志上发表,文章中不仅未明确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还突出强调被告***和徐琦是“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总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和“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琦所编著、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图书《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及其英文版中也对“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项目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在接受《设计家》、“有方空间”采访时均以被告都设公司总建筑师的名义进行。被告都设公司还以该项目参评,获得第十二届中国饭店金马奖“中国酒店设计最佳创意品牌”。“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及手绘图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事先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标注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三被告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通过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湖北地区承接了大量的工程项目。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中英文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都设公司、***分别就侵犯著作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分别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及赔礼道歉渠道为“都设设计”“材料在线”微信公众号、“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城市建筑》杂志、《时代建筑》杂志、“中国知网”官方网站、“新浪地产”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微博、“筑龙网”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筑龙建筑设计”、《建筑时报》;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4.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4,500元。原告同时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作品是构成美术作品的手绘图一张、工程设计图14张(编号为A-01C-04-01、A-01C-04-03、A-01-01、A-04-10-01、A-04-20-01、A-01C-20-01A、A-01C-20-02A、A-01C-30-02A、A-01C-70-12、A-01C-70-13、A-01C-70-15、A-01C-71-02、A-01C-30-05A、A-01C-70-08)以及建筑作品“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虽然其无法提供手绘图,被告使用的照片和效果图也不是原告制作的,但其呈现的内容是“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作品,故被告构成侵权;主张被告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1.被告都设公司在其官网刊登的两张照片侵害了建筑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具体为(1)A-01C-04-03被使用在《想要全面剖析光谷希尔顿酒店300页够吗》(以下简称《想要全面剖析》)、《都设讲堂——浅谈酒店设计的平面功能与流线》(以下简称《都设讲堂》)各两次;(2)A-01-01、A-04-10-01、A-04-20-01、A-01C-30-05A、A-01C-70-08被使用在《想要全面剖析》一次;(3)A-01C-20-02A、A-01C-30-02A被使用在《想要全面剖析》一次以及《设计完成度的控制之道(二):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公共部分》(以下简称《设计完成》)一次;(4)A-01C-70-15被使用在《想要全面剖析》两次以及《设计完成》一次;(5)A-01C-71-02被使用在《想要全面剖析》一次、《设计完成》一次、《建筑的精细化设计和设计策略》一次;(6)A-01C-20-01A、A-01C-70-13被使用在《设计完成》一次;(7)A-01C-70-12被使用在《设计完成》两次;(8)A-01C-04-01被使用在《都设讲堂》一次。上述行为共涉及4篇文章,侵害了原告14张工程设计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以及设计图A-01C-04-01的发表权;3.被告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发布的7篇文章(《想要全面剖析》、《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设计完成》、《建筑的精细化设计和设计策略》、《2016|一则视频带你了解都设设计》、《都设设计3周年鉴》、《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中,共使用了以“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为拍摄对象的图片79张,侵害了建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4.被告都设公司、***在《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一文中使用了SPA区域手绘图,侵害了该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表权;5.被告***参与撰写了《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两文,侵害了建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发布的直播音频中使用了设计图A-01C-71-02;6.被告徐琦在本案中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三被告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作为都设公司的过往业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其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另明确其主张的3,000,000元经济损失针对的是三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两文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已另案主张,本案仅涉及其中虚假宣传的内容。
被告都设公司、***、徐琦共同辩称:1.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其中不存在三被告共同实施的行为,三被告之间无意思联络,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2.被告***、徐琦的行为是代表被告都设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3.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原告无法证明酒店建筑物具有独创审美意义构成建筑作品,也未提供手绘图的原件,且第三人曾在其向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其是权利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由于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原告对其不可能享有署名权;4.《想要全面剖析》一文是对已出版书籍的介绍,引用的是书籍中的图纸,被告在其他文章中使用的工程设计图纸则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5.原告主张发表权的图纸是内装图纸,表达方式有限,不构成对原告发表权的侵害;6.对建筑物进行拍照、临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被告使用的图片未对建筑物整体进行再现,故被告不构成侵权;7.手绘图不是设计过程中必需的图纸,原告主张保护的手绘图是被告徐琦、案外人胡威从原告处离职后绘制的,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8.被告都设公司根据其与原告的《技术咨询合同》参与到“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中,被告在宣传时也明确这是***、徐琦在原告处工作时参与的项目,相关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之处,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故原告也无法据此主张赔偿损失。综上,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在证据交换时陈述称,对于被告提供的“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业主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其未在公司资料库中找到原件;其与原告就“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著作权归属未作特别约定,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被告主体相关的事实
原告成立于1993年7月22日,注册资本3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市政专业建筑工程设计、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公路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等。
被告都设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3日,注册资本3,500,000元,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变更为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及规划设计、艺术设计、企业营销策划。
被告***、徐琦原系原告员工,***于2004年7月入职,于2012年2月离职;徐琦于2007年8月入职,于2012年2月离职。离职后,两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与被告都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该公司的职位为总建筑师,被告徐琦的职位为建筑师。
二、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事实
(一)与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
2010年2月,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与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就涉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武汉生态城碧桂园会议中心酒店工程设计,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合同约定:“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合同附件一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列明了主管所长、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技术总监建筑专业审定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等人员信息,其中,设计总负责人是***,徐琦不在该名单中。
根据原告提供的设计图显示,编号为A-04-20-01的图纸为“客房东立面图、南立面图”,编号为A-01-01的图纸为“总平面图”,编号为A-01C-04-01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防火分区一层平面图”,编号为A-01C-04-03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防火分区三层平面图”,编号为A-01C-71-02的图纸为“屋面节点详图(二)”,编号为A-01C-70-15的图纸为“公共区主入口深化图(二)”,编号为A-01C-30-05A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5-5剖面”,编号为A-01C-70-08的图纸为“墙身及立面放大图(八)”,编号为A-01C-20-01A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C-1/01-C12立面”,编号为A-01C-30-02A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2-2剖面”,编号为A-01C-70-12的图纸为“墙身及立面放大图(十二)”,编号为A-01C-70-13的图纸为“墙身及立面放大图(十三)”,编号为A-04-10-01的图纸为“客房平面图”,编号为A-01C-20-02A的图纸为“酒店公共区会议区C-15-01-C12立面”。图纸还记载有“设计总负责人***”等信息。
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都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于铃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龚安、公证处工作人员王颖亮的陪同下,郑于铃来到上海市广纪路八三八号XXX幢六楼【公司铭牌显示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从现场调取印有“关于出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字样的《授权书》一份并现场复印,该《授权书》载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贵社及澳大利亚images出版集团出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中英文版图书……书中涉及和使用的所有摄影图片、技术图纸和文字均为我公司购买的知识产权产品,并已获得合法权益,不涉及侵权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有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与贵社无关,特此函告!”落款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此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913号公证书。
(二)与被控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被告都设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微信号:dushejianzhu,帐号主体: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发布了以下文章:
1.《想要全面剖析》,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9日,文章内容主要是关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中英文版书籍出版信息及部分内容介绍。该文中使用了与原告提供的编号为A-01C-04-03、A-01C-30-05A、A-01C-70-08、A-01C-20-02A、A-01C-30-02A、A-01-01、A-04-10-01、A-04-20-01、A-01C-70-15、A-01C-71-02工程设计图相似的图纸,使用情况共三种类型:(1)更简化,即被告都设公司使用的图纸与原告A-01C-04-03、A-01C-70-08、A-01-01、A-04-10-01、A-04-20-01图纸相比,内部多处线条更简略,同样的框架下,两者使用的标尺、相同部位的具体表达图形也不同(见附件1);(2)更复杂,即被告都设公司使用的图纸与原告A-01C-30-05A图纸相比,在相似的大框架下内部线条不相同,都设公司所使用图纸的大框架内部有更多图案,且两者图纸对应位置的线条粗细、样式也不同;(3)细部有差异,即都设公司使用的图纸与原告A-01C-20-02A、A-01C-30-02A、A-01C-70-15、A-01C-71-02图纸相比,图纸线条基本结构相似,然而线条的深浅、粗细、形状、阴影、位置存在差异(见附件3)。同时,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2.《都设设计三周年鉴》,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发布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3.《设计完成》,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该文中使用了与原告A-01C-20-01A、A-01C-70-12、A-01C-20-02A、A-01C-30-02A、A-01C-70-15、A-01C-71-02、A-01C-70-13工程设计图相似的图纸,差异情况为上述类型(3)。同时,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4.《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和***,发布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5.《2016|一则视频带你了解都设设计》,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发布时间为2016年2月6日,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6.《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和***,发布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和“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SPA区域手绘图一张;
7.《建筑的精细化设计和设计策略》,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发布时间为2017年5月3日,该文中提及“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先生2016年11月09日在《材料在线》的网络直播分享--《设计完成度控制之道》。一个半小时的分享,累计观看人数数万人。本文为整理稿”等内容。文章中使用了与原告A-01C-71-02工程设计图相似的图纸,差异情况为类型(3)。同时,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的照片;
8.《都设讲堂》,发布者为“都设设计”和王利民,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文章中使用了与原告A-01C-04-03、A-01C-04-01工程设计图相似的图纸,其中A-01C-04-03的差异情况为类型(1),A-01C-04-01的差异情况为类型(2)(见附件2)。
此外,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于2016年11月9日邀请被告***进行《设计完成控制之道》音频分享,其中使用了与原告A-01C-71-02工程设计图相似的图纸,差异情况为类型(3)。
原告就上述内容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对此出具(2017)沪卢证经字第3570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0818、20819号公证书。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三被告认为两者图片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图纸中的很多细节均不相同。
三、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事实
(一)都设公司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关系
2012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人,甲方)与被告都设公司(受托人,乙方)就涉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武汉花山碧桂园酒店项目施工现场配合、武汉花山碧桂园酒店项目增补施工图及设计修改工作咨询。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在上海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1.现场配合服务2.根据施工现场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应的设计文件……五、验收、评价方法: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条所列要求,采用书面当面递交给甲方的方式验收评价方法:甲方认可六、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本项目费用(大写)壹拾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总付:壹拾万元。双方确认原告已依约将款项支付给被告都设公司。原告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为了帮助被告***创业而签订,并未实际履行,该100,000元款项相当于补发***前一年的年终奖,都设公司未履行提交咨询报告等合同义务。三被告则认为都设公司履行了《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增补、修改、完善的项目设计资料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合法使用的基础。
2019年4月15日,徐琦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人员印嘉琪在徐琦的指引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用QQ登录方式(账号为X********)登录QQ邮箱“FK”,邮箱内有多封有关“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往来邮件,其中,2012年5月18日,发件人“FK”向收件人“XXXXXXXX@QQ.com”发送主题为“华东院关于希尔顿酒店幕墙图纸问题的答复”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对建筑施工图进行回复;2012年11月9日,发件人“徐琦华东院”向收件人“XXXXXXXX@qq.com”发送主题为“对酒店公共区外观效果的意见以及几个整改图纸”的邮件,附件包含“大堂吧室外水景区6个喷火烛台高度调整.dwg”“会议区补图.dwg”“四坡屋顶金属檐口调整.dwg”“问题汇总.docx”;2012年9月4日,发件人“碧桂园覃功发”向收件人“FK”等发送主题为“XXXXXXXXC区回廊檐口照片”的邮件,内容为“徐工,严工、陈工你们好关于我司酒店C区回廊挑檐处增加铝板位置现场照片(详见附件)已发您的邮箱请查收!请严工同徐工,陈工沟通并处最终确认节点发我司!”,该邮件存在附件;2013年1月17日,发件人“碧桂园覃功发”向收件人“lingkege、FK”发送主题为“转发:酒店特色客房石材选样”的邮件,内容为“凌总、徐工您好关于我司酒店特色客房区,材料表中2.1、2.2、2.3、2.4四项无具体材料名称,烦请提供相关石材名称!”;2013年3月13日,发件人“行者”向收件人“lingkege”发送主题为“武汉希尔顿酒店娱乐、水疗外墙饰面问题”的邮件,同时邮件抄送“FK”等,内容为“凌总您好:有个问题请示下,酒店娱乐和水疗外墙立面顶端收口两个部分不一致?个人觉得不妥!特请示下是统一成石材线条还是按图施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此出具(2019)沪东证字第3583号公证书。
(二)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进入被告都设公司官网“www.shdsd.cn”,点击网页上方的“Projects项目”-“酒店Hospitality”,跳转页面左侧显示一系列酒店名称,其中有“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点击“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展开信息中显示“该项目为都设团队于华东院时期作品”等内容。
2013年12月15日,夏榕在《设计家》杂志上发表题为《目标是成为与国际接轨的精品事务所——访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的文章,该文对***的介绍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总建筑师”。文章显示***在访谈中提到“我从重庆建筑大学毕业后就到了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华东院严格的训练对我来说是很宝贵的经历”。
2014年10月,***接受“有方空间”采访,其身份介绍是“***是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建筑师”。文末建筑师简介中提及,***以总设计师身份参与过武汉光谷希尔顿度假村等项目。
被告***与徐琦共同撰写的《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一文刊登于《时代建筑》2014年第2期,文中附有项目概况,内容为“项目名称: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地点: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设计/竣工:2009年/2013年建筑设计总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王利民、徐琦、陈瑜”,文章末尾载有“摄影:***徐琦”“作者简介:***,男,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徐琦,男,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酒店事业部总监收稿日期:2013-01-15”。
被告***与徐琦共同撰写的《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一文刊登于《城市建筑》2015年第3期,文章首部介绍作者单位为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标注有“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项目负责人:***建筑设计:王利民、徐琦、陈瑜设计时间:2009年建成时间:2013年12月图纸版权: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内容。
此外,被告都设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上发布的文章中有以下内容:
1.《都设设计三周年鉴》一文中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OURPROJECTS”设计作品予以罗列;
2.《设计完成》一文开篇提到“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占据了我80%的工作时间”,其后介绍了该项目的设计情况,其中并未出现原告名称;
3.《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一文提到“都设建筑在创立之初,就秉承做中国最好的专业化酒店设计公司的理想(尽管这个理想现在看起来挺骨感)致力于酒店专业化设计和集群化研究”“比如笔者设计的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国内酒店收费也许最高的设计公司之一,都设每年能够承接到的酒店设计和洽谈的比例基本上是1比10”等内容。该文列举的项目除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外,还包括江阴嘉荷酒店、绿地长岛艾美酒店、营口盼盼文化园等其他项目;
4.《2016|一则视频带你了解都设设计》一文提到“上海都设与金螳螂(HBA)基于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重庆国会山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虹桥古北酒店改造项目、武汉西北湖项目中的成功合作”等内容;
5.《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一文提到“2013年武汉光谷希尔顿的建成对于都设的团队对于我个人来说都是对过去十几年建筑设计生涯的一个总结。作为国内最大的一个单体国际五星品牌酒店,我和我的团队为此付出了3年的不懈努力”。在该文文末“都设武汉项目分布图”中,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项目之一进行介绍。文章还介绍了“武汉光谷希尔顿SPA”。
6.《都设讲堂》一文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都设讲堂的案例之一进行介绍,文中配有该酒店的平面图;
7.《建筑的精细化设计和设计策略》一文提到“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先生2016年11月09日在《材料在线》的网络直播分享--《设计完成度控制之道》。一个半小时的分享,累计观看人数数万人。本文为整理稿”。该文以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武汉西北湖A地块、北京恒泰广场、南京白云亭文化艺术中心、扬州虹桥坊为例,介绍了建筑设计的方法和策略。评论区有评论内容为“业界良心!如果中国大部分建筑师都像「都设」以精细化的设计态度做设计,设计市场将是美好的人间!何愁设计费不涨,何愁没有优质项目没有好业主,何愁建筑师没有发言权。向「都设」学习!_合研社(厦门)建筑师事务所”;
8.《想要全面剖析》一文介绍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全纪录》中英文版书籍出版信息及购买方式,并附有书籍部分页面。
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展示的图片均印有“都设设计”标识。《想要全面剖析》、《设计完成》、《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2016|一则视频带你了解都设设计》、《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文章末尾皆有“登录官网获取更多高清图片和设计详图及时更新精彩不停尽在www.shdsd.cn”字样。
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于2016年11月9日邀请被告***进行《设计完成控制之道》音频直播,直播开始前介绍***为“上海都设建筑设计公司董事总建筑师。2009中国100位最具影响力建筑师,上海10位最具大师潜质建筑师……”。***在直播中介绍“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时,未提及原告。直播末尾有被告都设公司的官网推介。
被告都设公司在第十二届中国饭店金马奖榜单中被评为“中国酒店设计最佳创意品牌”。“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在第十六届中国饭店金马奖榜单中被评为“亚洲最佳会议会展酒店”“中国最佳会议会展酒店”。原告认为被告都设公司是以“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申报获奖的。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0元、公证费14,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工程设计图纸、(2017)沪卢证经字第3570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20818、20819号公证书、(2017)沪黄证经字第9932号公证书、《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微信公众号“有方空间”发布的《建筑师在做什么57***:建筑评论不能建立在互相吹捧的基础上》、《目标是成为与国际接轨的精品事务所——访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文章、中国饭店金马奖榜单、法律服务协议、公证费发票,被告都设公司、***、徐琦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劳动合同书、(2018)沪徐证经字第3913号公证书、(2019)沪东证字第3583号公证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及工程设计图是否构成作品,如构成,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二、如原告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三、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如三被告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院认为: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都设公司、***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一是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的文章、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发布的直播音频中使用了原告的工程设计图,主张的权利为所有设计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以及设计图A-01C-04-01的发表权;二是在被告都设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的7篇文章中使用了建筑作品照片、效果图,主张的权利为建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三是在《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一文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手绘图一张,主张的权利为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表权。
(一)对于原告主张的建筑作品及侵权行为
“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需要考量该建筑物在整体造型上是否具有与同类建筑物不同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然而原告的举证并未能表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整体外观和造型具有区别于其实用性的独特艺术美感,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物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退一步讲,即使“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构成建筑作品,原告因其项目设计人的身份而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在文章中引用该建筑物照片、效果图的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被告在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在室外的“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建筑的照片、效果图,《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一文载明“图纸版权: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但文章使用的照片、效果图并非原告拍摄或制作,两篇文章也未对建筑的权属作出不实陈述,亦未歪曲、丑化“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形象,故两被告未损害原告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二)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设计图及侵权行为
“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设计图系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图纸,体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系以原告为设计单位的项目,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并未对著作权归属作特别约定,故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有关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三被告虽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调取的声明,但第三人对该声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陈述称涉案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是否享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原、被告双方存在分歧。原告主张“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设计图是法人作品,其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则认为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不属于原告。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因而,涉案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其作品上的署名权由制作该图纸的作者享有,原告对此不享有署名权。原告基于署名权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在被告都设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两篇文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一,***在发表文章时系被告都设公司的员工;其二,两篇文章由被告***和都设公司共同署名,且发表载体是都设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该发表行为与被告都设公司关系密切;其三,从文章内容看,***运用了其个人在原告工作期间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团队成员的经历和个人建筑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酒店设计亮点和经验进行了分析总结,但这两篇文章都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与被告都设公司酒店设计业务或设计团队相挂钩,可见,文章的宣传利益归属于都设公司。综上,如《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应由被告都设公司承担责任。其次,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上进行音频分享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该行为并非***作为都设公司的员工所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并无证据证明该音频分享是都设公司指派***进行的,因此若该音频涉及侵权,责任应由***个人承担。
判断被告都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文章中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工程设计图纸的侵权,需要考量两被告使用的图纸是否再现了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由于工程图纸的科学之美体现在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所呈现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故需要比较双方图纸点、线、面、几何图形的相似程度,判断被告文章使用的图纸是否保留了原告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涉案文章所使用的图纸与原告对应图纸的大框架相同,但不存在具体线条完全相同的情况,如前文所述,两者主要存在三种差异类型。由于双方描述对象的同一性及表达的有限性,图纸大框架会存在相似之处,但被告所用图纸上的细部线条或简化或增加或改变,均无法完整再现原告作品的科学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原告涉案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同理,对于被告***个人在音频分享中使用的图纸,亦不构成对原告A-01C-71-02图纸著作权的侵害。
(三)对于原告主张的手绘图及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手绘图原稿及其绘制手绘图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拥有的工程设计图与该手绘图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故原告对于手绘图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都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被告都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及规划设计,两者实际的经营业务均涵盖酒店设计,故双方在经营上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根据被告都设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与相关往来邮件,可证明都设公司履行了该合同义务,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却缺乏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都设公司为原告提供“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必然要由具体员工负责,***、徐琦作为都设公司员工,又作为该项目设计单位即原告的原设计团队成员,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与第三人接洽沟通,可视为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具体履行,原告亦就此支付了全部款项,可视为原告对合同履行的确认。
然而,虽然被告都设公司通过《技术咨询合同》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参与到“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施工现场配合工作中,但该项目的设计单位仍为原告,并非都设公司。被告都设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项目介绍及其微信公众号刊载的文章中,多次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其公司项目进行宣传,与都设公司对酒店设计业务的水平进行挂钩,配以“该项目为都设团队于华东院时期作品”等表述,容易淡化原告作为该项目设计单位的地位。且微信公众号的图片上皆有“都设设计”标识,大多文章文末有被告都设公司的官网推介,这一系列宣传形成一个整体,容易误导公众将都设公司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将都设公司的设计能力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业绩进行关联,从而不当加强其在市场选择中的竞争力,此种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说明的是,原告称都设公司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自己的项目参与中国饭店金马奖的评奖,但都设公司是在第十二届评选中获奖,而“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是在第十六届评选中获奖,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都设公司是以该项目申报获奖的,评奖材料申报亦不属于面对公众进行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
(二)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徐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与原告指控被告***、徐琦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包括:1.***与徐琦共同撰写的《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一文首部标注有“图纸版权:上海都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内容,共同撰写的《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一文未标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为原告;2.被告***与都设公司共同署名并发布的《建筑师在酒店设计中的那些事》、《小公司、大市场——2016都设在武汉》两文中,将被告都设公司与“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联系起来;3.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上进行音频直播时,提及其身份为都设公司员工,未强调其在原告处任职时的设计人身份,直播末尾有被告都设公司的官网推介;4.***在接受《设计家》、“有方空间”采访时以都设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介绍。
首先,被告***、徐琦在杂志上发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的行为、以及被告***进行音频直播、接受《设计家》、“有方空间”采访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该两被告系都设公司的员工,但该身份上的关系并不代表两被告的所有行为均为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主要看行为与履行职务的关联性、行为利益归属。其一,从发表文章与履行职务的关联性看,该两篇文章主要是两被告用于介绍其在原告工作期间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团队成员的经历和个人建筑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两被告在文章中介绍和总结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设计亮点,并将文章发表在期刊上,该行为并非两被告作为被告都设公司员工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二,从行为利益上看,文章文字内容并没有凸显都设公司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过程中的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是受都设公司指派而撰写,故不能就此认定两被告发表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文章内容若涉及侵权,相应责任应由两被告承担。
其次,尽管《空间体验设计湖北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一文未标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为原告,但也未对该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其他陈述,其中“建筑设计总负责人:***”的描述亦与***在原告处任职时是该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的事实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一文虽将图纸版权标为都设公司所有,但如前文所述,该文所引用的图纸并非对原告工程设计图的复制,同时文章明确了原告为该项目设计单位,故亦难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再次,***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上作为嘉宾进行音频分享,系基于其本人是“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设计总负责人的身份,从而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作为五个案例之一,结合自身建筑专业知识,谈感受谈经验。直播开始时,主持人介绍***为都设公司员工符合实际情况,也应和了直播结束时都设公司的官网推介。***并未宣扬都设公司在“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中的作用,虽未提及原告为项目设计单位,但也未做其他不符合事实的陈述,因此该行为亦不构成虚假宣传。
最后,如前所述,被告***与都设公司共同署名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两篇文章,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在接受“有方空间”及《设计家》杂志采访时,其身份确系被告都设公司的员工,亦曾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徐琦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进而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都设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被告都设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都设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系为本案维权所支出,本院综合考虑公证的必要性、关联性、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以及本市律师服务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被告都设公司所宣传的带有误导性的内容会导致公众对“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的设计单位产生误认,故被告都设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而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所及范围、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确定被告都设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即足以消除影响。
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shdsd.cn)及“都设设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ushejianzhu)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四、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114,500元;
五、驳回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6元,由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3,150元,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9,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沈敬杰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