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9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峰,连云港市建设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建监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2月17日,原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连建监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被执行人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了履行方式和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及不起诉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因政府机构改革,原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职能调整至市住建局,故由市住建局作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市住建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连建监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没有签订监理合同、没有现场监理的情况下,同意在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车间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厂房工程项目有关验收报告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收取15000元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法律适用正确。市住建局在处罚过程中履行调查程序,在处罚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提出听证的要求,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手续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连建监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震
审判员 刘佃红
审判员 徐 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