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昆达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2831号
原告哈尔滨昆达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北侧滨才城公园里尚品阳光****203A。
法定代表人邱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书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昆达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昆达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哈尔滨昆达恒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许 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