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在以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着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法人人格混同和长期停止经营又不申请破产等形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系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4日成立,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7年9月11日(前),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无法确认。本院认为现在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