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6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对于******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0.79万元,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委托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涞源中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