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21民初1246号
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金牛路中道山水御园A21号商业(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测绘工程款400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金额是,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通行利率6%/年逾期上浮50%即年利率9%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9日,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公司)与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万安公司)签订了《工程勘测合同》:(1)中科公司委托万安公司就河北省承德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勘测专项技术服务;(2)测绘工程费为180000.00元。万安公司自工程完工之日起3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3)中科公司自收到万安公司交付的测绘成果之日起3日内,中科公司应向万安公司结清全部工程价款;(4)万安公司以电子邮件和快递送达方式向中科公司交付测绘成果;(5)中科公司未按要求支付万安公司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对此,万安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测绘工作。2017年9月27日和10月13日,万安公司先后通过快递送达方式向中科公司发送了勘测成果。2017年10月11日、12日和16日,万安公司先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科公司发送了勘测成果。2018年3月20日,万安公司向中科公司开具了400000.00元的发票。此后,万安公司多次催要价款,但是中科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望能依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准如所请。
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被告(定作人甲方)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将河北省承德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勘测的专项技术服务发包给原告(承揽人乙方)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勘测合同》。合同约定:“承揽人资质等级:勘察甲级测绘丁级。第一条工作范围:甲方指定范围内1:1000地形图及相应勘察。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乙方对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测绘范围进行测绘后,应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乙方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测绘工作应执行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技术标准。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国标。第四条测绘工程费1.取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180000.00元……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及验收:乙方应确保于进场作业日内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如遇雨雪天气,日期向后顺延)。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部分,甲方可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甲方指定的或者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第八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3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甲方收到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所交付的全部测绘成果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前提为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发票。第九条乙方完成对工程的测绘后,应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1.成果名称:工程测量成果资料(1:1000地形图),规格:电子版dwg格式,数量:1份,备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2.成果名称:勘察报告,规格:A4,数量:1份,备注:快递送达。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在定作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承揽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测绘工作。2017年9月27日、10月13日,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快递送达方式向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发送了勘测成果。2017年10月11日、12日和16日,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先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发送了勘测成果。2017年10月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工作量后制作勘测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652422.80元,经原、被告协商,确定工程总价款为400000.00元。2018年3月20日,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开具了400000.00元的发票。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价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按甲级资质从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劳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按丁级资质从事工程测量等。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认证的原告提交的工程勘测合同、岩土工程勘测说明、快递邮件、送达凭证、电子邮件发送截屏照片、勘测工程预算书、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庭出示的***询问笔录、被告工商登记档案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勘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测绘,原、被告已对测绘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为400000.00元,且原告已按结算数额400000.00元为被告出具发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原告测绘工程款400000.00元,但被告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测绘工程款4000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原告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前提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相应金额的财务发票,故违约金起算点本院酌定为2018年3月25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测绘工程款4000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德中科百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页
一、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告知事项
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并交纳上诉费人民币730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