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安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机构代码14283770-3。******
法定代表人胡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993232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万安公司与北极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北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6日前支付万安公司工程款43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8元。因被执行人北极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万安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北极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2019年1月14日、3月27日、4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北极公司名下除1辆下落不明的车辆外(多案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3、同时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变现价款经债权人协商一致,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万安公司分得4300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安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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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