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能电气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执6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半岛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丽琴,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汪魏新巷5号。
法定代表人张香亭。
申请执行人一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具备价值的对外投资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