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1号A座138室。
诉讼代表人:王冰,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管理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向申请支付2021年1月28日起至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之日止的工资(按延迟退休,原工资每月20000.00元计算,因劳动合同未终止,并仍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对本案事实没有结论。申请人自被申请人公司成立(2005年9月7日)以来至今,一直担任其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提供相应劳动,原审对上述客观事实不评价不做结论。有新证据再次证明申请人的诉请是合理合法的。二、原审判决对于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以后工资的证据质证无故视为没有或无理无据地否定不认。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中矿国际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系因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未向中矿国际有限公司提供实际劳动,中矿国际有限公司无义务为其补缴社保,中矿国际有限公司也无需再向***支付任何工资。综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其诉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中矿国际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两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2021年1月28日起持续为中矿国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其主张中矿国际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8日以后的工资,依据不足。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赵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