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科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能科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2民初277号
原告: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中科创业园B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能科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倪家桥路2号四川晨光设计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能科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迈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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