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觉(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未觉(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11号 申请人:未觉(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81号楼一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未觉(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