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民初2140号
原告: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78536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382062。
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1450403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南昌局集团公司律师。
被告: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31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倍思家米粉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昌铁路局)发布南铁商招[2017]07号公告,对其下属车站各商业网点进行招标,并委托被告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本次招投标工作。原告从被告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招商文件,并制作标书,投标项目编号为第28包件,项目名称为南昌站商业夹层JC-5品牌中、西式餐饮商业点位。2017年10月30日,原告按招商文件要求,向被告南昌华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同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本次招投标的开标会议,上述第28号包件仅原告一家投标人。2017年11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书》,告知原告投标的编号为28号包件的项目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在明知仅原告一家投标人的情况下,未重新组织招标,而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开标,影响招投标公正性,本次招投标应为废标,原告的中标无效,且被告超出法律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二被告存在隶属关系,参照建设部令第154号文件,二被告同样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故被告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0万应予以退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发布的南铁商招[2017]07号招商文件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该招商文件为双方接受认可,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