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22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航洋城1栋4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城兴钟中路东侧壹号商业广场(C座一楼1095、10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桂112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8277.95元,案件受理费7616.50元,执行费28877元法律义务。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德瑞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钟山县广场的部分房地产有在先查封,未被查封的房产已在房产部门有已出售的备案登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综上,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钟山县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