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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507室(送达确认地址:山东省莒南县新建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078512。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鲁0305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1月14日起,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3年1月14日、2月16日、3月7日、4月13日、5月11日,本院先后5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齐鲁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等全国、省级、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多个有余额账户因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冻结失败;经向自然资源部以及山东青岛不动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 3、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众多,在全省另有54件执行案件。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3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 5、2023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财产查控等执行进程,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未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回执、**执行APP上传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5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