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沂河路交汇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1号楼南单元6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香港路与山建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39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