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恢474号
申请人:山东世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第三人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第三人提起复议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