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602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江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DGYCM0J,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八路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B43T3P,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黄河十五路999号天泰公园壹号25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U6UC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07851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1602执3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