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与青岛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602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江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DGYCM0J,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八路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B43T3P,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黄河十五路999号天泰公园壹号25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U6UC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07851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1602执3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