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县芫芬石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621民初1789号
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紫金县芫芬石场,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县芫芬石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东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