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东源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625民初458号
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承修二路博雅苑C4A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源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蓝口镇新街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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