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惠东县启盛石场(普通合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23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东县启盛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惠东县。
合伙人:杨顺祥、***。
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3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惠东县启盛石场(普通合伙)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1日,双方当事人执行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通过惠东县启盛石场(普通合伙)向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4万元(含本案的诉讼费用),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剩余债权的追偿权。上述14万元分两期偿还,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0年3月21日前偿还4万元,款项直接支付到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账号为65×××30的账户。二、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惠东县启盛石场(普通合伙)承担。三、如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恢复原判决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323执31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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