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卓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96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卓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1区15座三层06单元(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40241803。
法定代表人:张绍猛。
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03185。
法定代表人:黄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支付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卓坤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98元、保全费1639.9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