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5564号
原告:深圳市优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山塘尾一巷2号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44694。
法定代表人:徐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勇,广东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兵,广东慈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A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03185。
法定代表人:黄胜。
原告深圳市优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优品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鸿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