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582号
原告:***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冀州市祥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