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5民初1334号
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6265336C。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慧平、朱霞,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
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晋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新
(校对人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