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35号
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6265336C。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慧平、朱霞,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
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晋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新
(校对人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