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