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131号
原告衡水裕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裕泽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联合
法官助理高锐
书记员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