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519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