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596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