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290号
原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铮,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冈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栩。
原告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履约退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