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5号。
负责人:王合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正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2幢东2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云。
被执行人:李秋云,女,1971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重阳。
被执行人: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轩。
被执行人:朱轩,男,1967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雷正山,男,1965年03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王重阳,男,1961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秋云、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朱轩、雷正山、王重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3日、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金额;被执行人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沈春荣、范少均、范少龙名下共登记有六辆车辆信息,本案已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重阳、雷正山名下共登记有7套房产信息,以上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故申请人不再要求本案予以轮候查封。2021年3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5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11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