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9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豪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轩,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5号。
负责人:王合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江、许志刚,该行职工。
原审被告: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正山。
原审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2幢东2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云。
原审被告: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重阳。
原审被告:朱轩,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王会娟,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雷正山,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王重阳,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审被告:刘春玲,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审被告:李秋云,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上诉人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原审被告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朱轩、王会娟、雷正山、王重阳、刘春玲、李秋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