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轩。
被执行人: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欣。
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97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40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元及执行费1730元
由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
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许丽飞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