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1343号
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遇,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万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新利。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
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