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豪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245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5号。
负责人:王合伟。
被申请人: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正山。
被申请人: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南2号2幢东2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云。
被申请人: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重阳。
被申请人:洛阳豪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轩。
被申请人:雷正山,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王重阳,男,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申请人:朱轩,男,汉族,1967年1月0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王会娟,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李秋云,女,汉族,1971年07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豪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雷正山、王重阳、***、朱轩、王会娟、李秋云名下银行存款1200285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正山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奥达特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豪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雷正山、王重阳、***、朱轩、王会娟、李秋云名下银行存款1200285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