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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某某福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公馆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未履行向**某家属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的法定职责,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发放义务,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父亲张步民抚恤金、丧葬费3795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占用期间的利息1000元,利息自被告从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领取10日后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发放至原告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6日,***之父**某离世。**某生育有***等五个儿女,***为长子。**为三子。2018年10月30日,**作为**某的法定继承人向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8年10月30日,咸阳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介绍该公司职工**前去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某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领取。同时向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出具委托书,以其公司因企业改制后无银行账户,特委托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接收该笔款项。并声明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承担。2018年9月12日,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职工**在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了**某丧葬费、抚恤金的支付审批。2018年11月15日,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通过中国银行将**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93252元转给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的账户。另查明,**某的三子**系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拥有80%股权的绝对控股人。 一审法院认为,化轻公司已按照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完成了发放行为,化轻公司不再负有向**某的继承人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义务。因此,***主张化轻公司向其发放父亲张步民抚恤金、丧葬费37950.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符合案件实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某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行为,一审判处是否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未履行向**某家属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的法定职责,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发放义务,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之父**某去世后,其三子**作为**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上诉人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通过中国银行将**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93252元转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陕西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咸阳市化轻建材总公司已按照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完成了发放行为,该公司不再负有向**某的继承人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义务,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煜阳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 希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