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1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282J。
法定代表人赵斌。
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861354W。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房产均设有巨额抵押权,暂无法处置变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金额较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