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282J。
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861354W。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执行董事。
关于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