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76号
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28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861354W。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48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一)、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成都万福支行,账号:11×××01;
(二)、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双楠支行,账号:12×××01;
(三)、开户行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新都天元支行,账号:022209000120010015540;
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都区繁川家具大道南段387-541号2栋1-3层15号、16号和17号房屋(房屋唯一号分别为:1015421、1015422、1015423,所有权分户业务件号为:权038672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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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