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民特102号
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包九劳人仲案21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审 判 长 刘  纲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