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是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017号
原告:无锡是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黎源,董事长。
原告无锡是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是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是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玮琳